TSCA 对进口化学品的要求
TSCA 进口认证要求
进口化学物质、混合物或含有化学物质或混合物的物品必须符合《有毒物质控制法》(TSCA)的规定才能进入美国。进口商必须证明进口化学品符合《有毒物质控制法》(TSCA)的规定(正面证明),或者,如果没有被明确认定为《有毒物质控制法》排除在外的化学品,则不受《有毒物质控制法》的限制(负面证明)。
这些要求在《有毒物质控制法》(TSCA)第 13 节(15 U.S.C. 2612)和美国海关及边境保护局(CBP)与环保局协商后制定的实施条例(19 CFR 12.118 至 12.127)中有所描述。此外,环保局还在 40 CFR 707.20 (PDF) (3 pp, 183 kb) 中发布了关于化学品进口的配套政策声明。
谁必须认证
证书必须由进口商或进口商的授权代理人签署,并以电子或书面形式提交给海关及边境保护局。证明还必须包括证明人的姓名、电子邮件地址和电话号码。通过邮寄或商业承运人接收的进口物质,包括用于研究和开发的物质,必须提交证明。
以电子方式提交的证书必须在自动商业环境 (ACE) 中提交。
对于纸质证明,声明必须打字、预先印在发票上或以其他方式包含在入境文件中,并且必须在货物放行前提交给入境口岸主管。
证明声明
进口商的声明必须证明所装运的化学品是
受 TSCA 管制,并符合所有适用的规则和命令(肯定证明)
或所运化学品不受 TSCA 限制(否定证明)
正面证明声明:
以下为肯定式证书声明。
"本人证明此批货物中的所有化学物质均符合 TSCA 下的所有适用规则或命令,且本人并未提供违反 TSCA 或 TSCA 下任何适用规则或命令的化学物质供入境"。
正面证明意味着化学物质符合所有适用的 TSCA 法规,包括
第 5 节制造前通知规则
第 5 条重大新用途规则
第 5(e)条命令
第 5(f)条规则和命令
第 6 条规则和命令
第 7 章 司法行动
第 IV 章规则和命令
请注意,第 4 章和第 8 章规则与第 13 章进口认证要求无关。尽管进口商必须满足第 4 节和第 8 节规则的所有适用要求,但遵守这些规定与个别化学品装运无关,因此不影响进口认证。
否定式认证声明:
以下是否定式证书声明。
"我证明此批货物中的所有化学品不受 TSCA 限制"。
以下产品在没有明确标识的情况下需要提供否定证明:
任何杀虫剂
任何食品、食品添加剂、药品、化妆品或设备
源材料、特殊核材料或副产品材料
TSCA 第 3 节定义的枪支和弹药
请注意,如果这些产品与其他相关机构的入境文件或电子入境备案要求(例如,农药的《到货通知书》或 FDA 监管产品的适用入境文件)相关联,则可视为已明确识别。
以下情况无需证明:
作为物品组成部分的化学品,除非 TSCA 的特定规则有此要求
烟草或烟草制品
TSCA 第 6 节对特定化学品的要求
根据 TSCA 第 6 节,某些化学品有特定的进出口要求。这些化学品包括但不限于多氯联苯、汞和石棉。
了解适用于某些化学品的 TSCA 第 6 节要求的更多信息。
进口新化学品和化学品的新用途
TSCA 第 3(7)条对 "制造 "一词的定义包括进口。这意味着第 5(a)(1)(B)条关于在美国开始新化学物质的非豁免商业制造前至少 90 天向 EPA 提交制造前通知("PMN")的要求适用于新化学品的进口,第 5(a)(2)条关于重大新用途通知("SNUN")的要求也适用于新化学品的进口。因此,化学物质的预期进口可能会触发以下规定:
联邦法规汇编》第 40 卷第 720 部分中的新化学品生产前通知规定
美国联邦法规汇编》第 40 卷第 721 部分中的重大新用途通知规定
美国联邦法规汇编》第 40 卷第 723 部分中的新化学品生产前通知豁免规定
40 CFR 第 725 部分中的跨代微生物报告要求
了解有关 EPA 新化学品计划的更多信息。
TSCA 第 5(e)条命令和第 5(a)(2)条重要新用途规则中的进口要求
在适当的时候,EPA 通过 TSCA 第 5(e) 节命令或第 5(a)(2) 节重大新用途规则 (SNUR, 40 CFR Part 721 或 725 Subparts L 和 M) 对新化学品或化学品的重大新用途发布第 5 节监管要求。
TSCA 第 5(e)条命令可能包括使用禁令、标签和安全数据表 (SDS) 要求、允许生产(包括进口)的化学品数量限制以及其他限制。(进口/生产限制通常是毒性或相关测试要求的触发因素)。SNUR 要求在生产(包括进口)或加工被 EPA 指定为重要新用途的用途/活动前至少 90 天通知 EPA。
为遵守这些适用的要求,化学物质必须
不得进口用于任何禁止用途
满足所有适用的标签和 MSDS 要求
不超过任何规定的允许进口量限制
不得进口用于任何指定的重要新用途
遵守任何其他适用要求
TSCA Title VI 监管物品的进口(复合木制品的甲醛释放标准)
TSCA Title VI 进口认证要求适用于自 2019 年 3 月 22 日起进口到美国的复合木制品(即硬木胶合板、刨花板、中密度纤维板和薄中密度纤维板)、含有此类复合木制品的部件以及含有此类复合木制品的成品。
根据 TSCA 第六章的规定,进口商还必须
保存记录。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,在三年内保留提单、发票或类似文件,其中包括供应商出具的复合木制品(或部件/成品)符合 TSCA 第六章规定的书面声明。
应要求提供记录。当 EPA 提出要求时,应在 30 天内提供以下记录:1) 板材生产商和复合木制品的生产日期;2) 供应商(如果不同)和复合木制品(或部件/成品)的购买日期。
了解有关 TSCA 第六章计划的更多信息,并访问规则资源和指导材料。查看申报人 TSCA 提示单和 CATAIR 指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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